一、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二、组织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审核城区总体规划、城区改造方案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四、指导辖区内生态农业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对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五、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核定、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按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六、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辖区内环境目标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指导企业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督促和推广环境体系认证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十、 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十一、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十二、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十三、负责污水、废气、危废、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内违法案件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