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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责任追究制
2011-01-14 18:47 佚名  未知来源
失职责任追究制

http://www.bjtq.gov.cn 2008-7-1 16:27:11 本站编辑

一、失职追究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行为。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和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5、违反保密规定,对需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审批、突击执法检查等)在审批或检查之前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后果的。6、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会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7、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赌博喝酒。8、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1、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或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2、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告诫。3、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失误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查处。4、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碱滩区环保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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