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指标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